[摘要] 2017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佛山“产业强市”的发展路线,为佛山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佛山“产业强市”的发展路线,为佛山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继续把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顺德区大良、陈村、北滘、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
《通知》表示,对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由原来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两套新建商品住房,改为只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强调,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时前已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内容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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