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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余市明文禁止房地产企业代收契税

新余新闻网  2016-11-30 12:18

[摘要] 为了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近日,我市下发《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契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地税部门要加强全市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以确保契税及时足额入库。

新余市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以往一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环节先行收取,部分企业还强制将契税与商品房销售捆绑并行,由于期房交房时间长,有房企将契税税款挪作他用,甚至个别房企还出现了卷款私逃的不法行为,导致购房者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近日,我市下发《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契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地税部门要加强全市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以确保契税及时足额入库。

购房人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通知》规定,商品房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均由购房人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承受分宜的商品房在分宜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窗口申报缴纳;除分宜县外,承受全市其他范围内的商品房在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窗口申报缴纳,地税机关按规定予以受理。

开发商已代收未代缴的要退回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已自行代收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要求于今年12月底以前尽快代缴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机关代缴税款的,一律于今年12月底将代收的契税税款退回给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已自行代收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于2016年12月底以前未缴纳又不退还给购房人,以及本《通知》下达后仍继续代收商品房契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税后证”办理有关产权登记

为了规范契税申报,防范涉税风险,市地税局应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宣传,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文件向社会公告,地税管理人员一对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辅导。

为了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规定,市地税局印制了500份《商品房交易契税申报指南》,一部分派发到房地产企业,随购房合同一起发送给购房人,一部分发放到各办税服务窗口,确保契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到位。

此外,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地税部门将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办理有关产权登记。

契税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契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的文件精神,对商品房交易契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均由购房人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承受分宜的商品房在分宜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窗口申报缴纳;除分宜县外,承受全市其他范围内的商品房在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窗口申报缴纳,地税机关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办理房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需要资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购房人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购房人户口簿、结婚(离婚)证(无法做出婚姻状况判断的,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六)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第三套房不需此证明);

(七)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已自行代收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要求于2016年12月底以前尽快代缴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机关代缴税款的,一律于2016年12月底将代收的契税税款退回给购房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已自行代收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于2016年12月底以前未缴纳又不退还给购房人,以及本《通知》下达后仍继续代收商品房契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地税部门应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宣传,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文件向社会公告,地税管理人员一对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辅导,确保契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到位。

六、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地税部门将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办理有关产权登记。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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