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房屋却被告知不享有楼道的通行权,有家难回。6月5日,记者获悉,分宜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这起通行权纠纷,依法判决原告袁某夫妇享有通行权,被告吴某夫妇不得妨碍。
2013年袁某夫妇购得了分宜县昌山北路自建房3楼住房一套,与2楼的吴某夫妇为上下楼邻居。吴某夫妇称该房屋楼道为其独自出资承建,阻碍袁某夫妇通行,致使袁某夫妇无法入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位于3楼,涉诉楼梯系通道,不能另辟通道,且原房主居住于此十余年在此楼道通行,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可继受原房主对该楼道享有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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