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存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二、交存标准
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标准为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即:多层住宅为7元/㎡;高层(含小高屋)住宅为13元/㎡。
三、实行交存标准与开发企业诚信挂钩
对企业开发的项目无集体上访投诉的,交存标准为1%;对企业开发的项目有2次业主集体上访投诉的,交存标准为1.5%,即:多层住宅为10元/㎡;高层(含小高屋)住宅为19元/㎡;对企业开发的项目有3次(含)以上业主集体上访投诉的,交存标准为2%,即:多层住宅为14元/㎡;高层(含小高屋)住宅为26元/㎡。集体上访投诉的次数以新余房产信息网上通报的情况为准。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受托证明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测绘报告复印件;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新余市物业质量保修金收缴审核表》
5、《新余市物业质量保修金收缴基本信息表》
五、申请使用所需提供资料
住宅物业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使用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保修金使用书面申请;
2、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保修金使用方案;
4、保修项目工程预算书;
5、原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
6、《新余市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六、交存咨询和监督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6449017
监督电话:644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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