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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扩围之前宜先“正名”

新华每日电讯  2012-09-04 10:10

[摘要] 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征房产税的议题再度成为舆论热点。前不久,新华社一篇关于征收房产税在征管技术上已不存在障碍的报道,更被部分人士视为房产税将很快从个别地区试点走向全国开征的确切信号。

作为现代税收的基本伦理,纳税固然是公民义务,但开征新税却必须首先向公众阐明征税的目的,亦即新税的功能定位,并以此争取民意支持。可是,具体到房产税这一税种,对其功能定位,目前尚不清晰,甚至不同部门的表态还会出现互相矛盾之处。这一状况也直接导致公众对于房产税可能成为“税上税”的担忧。

回溯历史,部分财税人士在本世纪初提出征收物业税即所谓房产税的初衷,其实为了改善地方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收入结构,将现有的通过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一次性收取未来70年土地使用费的做法,调整为逐年分期征收房产税(物业税),逐步平滑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进而在制度上规避地方政府因为“一锤子买卖”而刻意抬高地价的短期行为,消除地方政府不惜助推房价以求反向拉动地价的决策动机,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可是在媒体热议及沪渝两地对房产税的试点中,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突出该税种对楼市房价的调控功能,似乎渐成主流观点。尤其是试点中对本地居民存量房和外地人员首套房的暂时免征,以及依据成交均价划定不同税率的做法,更体现对房产税平抑房价的工具性定位。

从平滑卖地收入,到抑制投机炒房,这两种功能定位看似并不矛盾,但却在一个核心问题上存在尖锐对立,即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存废。如果是平滑卖地收入,那么房产税或物业税就应彻底替代现有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若是平抑房价上涨,则房产税就像目前试点实践中那样,成为土地出让金征收之后的一个补充税种,而这难免给人以“重复征税”的印象。

一开始财税人士提出的物业税,本身属于需要经人大批准方可开征的新税,而后有关部门却舍弃物业税的提法,而援引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赋权,直接提出房产税试点。

这样的做法固然如某些专家所言,是可以规避物业税立法周期长、出台时间无法确定的弊端,而加快房产税或物业税的试点效率。但在另一方面,这样的做法却也有在行政程序上投机取巧,绕开监督之嫌。

平心而论,在推广房产税试点的过程中,高举打击炒房、平抑房价的大旗,固然契合了民众对高房价的不满心理,能够为房产税在短时间内积聚众多的民意支持;但如此定位也有应时应景之嫌,虽可获打压房价飙升的短期,却牺牲了房产税改进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长远作用,更有将变相增税合理化之隐忧。如财税部门确实无加收新税、重复征税之意愿,就应尽早回应公众忧虑,明确拿出对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进行综合调整的方案,为房产税“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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